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犇焱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昆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332224号“鲲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9541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线上销售情况及订单截图;2、相关宣传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白义德于2018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8月06日在第37类“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08月06日。2024年05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沈阳犇焱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飞机保养与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铺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建筑咨询;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修理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尚具有生命力的商标,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严苛,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线上销售情况及订单截图,结合证据2中宣传页面、店面形象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与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飞机保养与修理;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