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格糖(广州)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鸿业翔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02027号“舒格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用保健袋,医用益生菌制剂,医用矿物制剂,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复合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宣传资料、画册 24 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用保健袋;医用益生菌制剂;复合维生素制剂;医用矿物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