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建阳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秋月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建阳对被异议人杭州秋月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5期《商标公告》第82053419号“四禾山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禾山月”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且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53419号“四禾山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