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翻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翻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475367号“闲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闲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62160号、第77042727号“闲映”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闲映”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闲映”短视频APP下载页面截图及用户评价页面截图、部分广告投放协议扫描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闲映”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475367号“闲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