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福选FUXUAN 酒 82516350

阅读:122180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贵之礼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贵之礼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516350号“福选FUXUAN 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贵之礼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贵之礼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516350号“福选FUXUAN 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选FUXUAN 酒”指定使用在第33类“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露酒;白酒;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蒸馏饮料;米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烈酒(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9933号“福”、第3145322号“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516350号“福选FUXUAN 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福选FUXUAN 酒 8251635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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