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一绣米澜YISHOWMILAN 83064057

阅读:37832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一绣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一绣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064057号“一绣米澜YISHOWMI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一绣纺织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一绣纺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4期《商标公告》第83064057号“一绣米澜YISHOWMI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绣米澜YISHOWMIL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丝绒绢画;纺织品制窗帘圈;纺织品制家具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6424号“米兰风尚”商标,第61199889号“米之兰装饰”商标,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金属棉(太空棉);手绣、机绣图画;造纸毛毯(毛巾);纺织品洗脸巾;枕巾;床单;桌布(非纸制)”等、第27类“地毯;小地毯;地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064057号“一绣米澜YISHOWMI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一绣米澜YISHOWMILAN 830640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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