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OLLE SAFET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9455号“RU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696号“RU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