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97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25926号“极航科技 JIHANG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6233号“鸿嘉洪节能 HONGJIAHONG ENERGY SAVING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61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及在先案例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地质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研究;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机械研究;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械研究;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