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鲍羿航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松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47827号“研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0849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9月26日至2024年0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材料设计;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设计合同及发票;2、合同双方信息;3、举办活动照片;4、官网及微信公众截图等。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投入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材料设计;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体现的服务并非本案的复审服务;证据2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