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细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英国阿多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73723号“奥多AD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102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金属支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关门器(非电动);金属门把手;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容器;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地弹簧”实际为“关门器(非电动)”,申请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由申请人许可肇庆市高要区金汇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全部核定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上,并持续使用至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生产车间产品、包装照片及视频;
2、“地弹簧”百度百科及网页介绍截图;
3、被许可人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被许可人的产品检测报告等。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生产车间产品、包装照片及视频;被许可人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被许可人的产品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关门器(非电动);金属门把手;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容器;普通金属艺术品;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限内。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金属支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关门器(非电动);金属门把手;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金属容器;普通金属艺术品”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肇庆市高要区金汇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肇庆市高要区金汇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及包装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地弹簧;门锁;门夹”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因此,复审商标在“关门器(非电动);金属门把手;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金属支架;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容器;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关门器(非电动);金属门把手;金属家具部件;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