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志敏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39140号“T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8437681号“TOMOFREE”商标、第71430096号“TOMO”商标、第22587488号“TDMO”商标、第3790665号“TOMO”商标、第65159422号“TOMOFR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经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的所有人与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黄志敏”。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