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73314号“舌尖上的潮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舌尖上的潮菜”并非对指定商品本身通用名称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指向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设计,通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推广、宣传和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