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学金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79784号“金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引证商标为第56397915号“金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03613号“金泰斯 JINTA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餐具刷商品上的申请。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考虑案件关联性与审查时序的合理性。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未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餐具刷”商品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水壶(空的);洒水器;喷壶;喷水壶喷头;喷壶莲蓬头;花园水管用喷雾器;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隔热容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