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客从何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护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86711号“AMAMLONBAKERY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也进行了实际使用行为,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实际使用行为。申请人主要通过授权形式将名下商标许可关联公司使用,使用形式主要以开设店铺销售面包、甜点、饮品等,同时提供堂食服务;其次,申请商标同时在大众点评等线上平台也有线上店铺,收录时间2025年4月,店铺入驻主体为申请人授权的关联公司,相关消费者评价有900余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授权使用声明;2、大众点评使用证据及相关点评;3、申请商标网络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声明、大众点评相关使用及点评、宣传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对其名下的“AMAMLONBAKERYTOWN”面包、餐饮品牌进行了相关介绍及宣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在面包、餐厅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AMAMLONBAKERYTOWN”商标,可以认定其在“面包”等商品上和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AMAMLONBAKERYTOWN”商标具有实际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我局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