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慕沅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慕沅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908917号“九慕思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慕思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酸牛奶;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80915A号“慕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695461号“慕思寝具DE RUCCI DR”商标,第77655370号“寝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烹调用番茄汁;蛋粉;奶油;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908917号“九慕思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