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付日绿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付日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1482404号“IDQ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DQQ”指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中药袋;婴儿尿布;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728号“QQ”、第9426107号“QQ及图”、第21860828号“QQ阅读”、第38691794号“QQ飞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厕所除臭剂;杀害虫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82404号“IDQ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