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国峰
异议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国峰(原名称:张国峰220303197701243418)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第82303538号“顺源佳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源佳秾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261855号“佳农”、第60029460号“佳农JIANONG”、第66790473号“佳农宝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玉米;新鲜菠萝;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导致公众误认,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03538号“顺源佳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