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匡志勇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匡志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561737号“匡河今世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匡河今世缘”指定使用在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服装出租;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代写私人信件;警卫服务;社交陪伴;失物招领;救生员服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第3205651号“今世缘”、第18431808号“今世缘 喜庆+”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8968号“今世缘”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今世缘”,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实体安全保卫咨询;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代写私人信件;警卫服务;救生员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561737号“匡河今世缘”商标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代写私人信件;警卫服务;救生员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