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喜世达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茗菡
异议人重庆喜世达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茗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第81737874号“尹珍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尹珍珍”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093420号、第80728553号“尹珍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茶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37874号“尹珍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