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昂(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8期《商标公告》第81137668号“悦活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活里”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冷冻肉;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35075号“悦活力”、第55556107号“悦活力 MOTIV”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137668号“悦活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