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YUHEFEFA 81991126

阅读:143240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天津雪弗龙雨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非凡润滑油(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雪弗龙雨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非凡润滑油(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991126号“YUHEFE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天津雪弗龙雨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非凡润滑油(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雪弗龙雨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非凡润滑油(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991126号“YUHEFE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UHEFEFA”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脂;切削液;挥发性混合燃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188271号“雨荷YUH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齿轮油;润滑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YUHE”,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乳化油;齿轮油;发动机油;石油;润滑脂;润滑油;工业用油脂;切削液”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991126号“YUHEFEFA”商标在“工业用油;乳化油;齿轮油;发动机油;石油;润滑脂;润滑油;工业用油脂;切削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YUHEFEFA 819911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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