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田颖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田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1980709号“归暮思GUIMUS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归暮思GUIMUS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0347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第18285949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动物园服务;摄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故异议人商号权主张不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980709号“归暮思GUIMU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