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飞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灵敢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飞特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灵敢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0期《商标公告》第81465237号“YOYOISLE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YOISLE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非金属软管;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61153号“YOYO”商标和在先注册的第60101970号“YOY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花园浇水用软管;浇水软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YOYO”,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65237号“YOYOISLES及图”商标在“非金属软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