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赛多美化肥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赛多美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731540号“MSJIA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SJIAJ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磷酸盐(肥料);化学肥料;动物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042号“JIA J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化学肥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31540号“MSJIAJ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