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双双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盖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98352号“慕柚 MU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4621号“慕柚”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