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城与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24093号“花里故事 Story in Flow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9030号“花间故里”商标、第25757053号“花开故事”商标、第65076151号“花间故事”商标、第65362394号“花厅故事”商标、第87962512号“花瓣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申请撤三,同时其注册人已处于注销状态,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撤三结果得出、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恢复审理此案。各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可以从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花里故事”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等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