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AHCHIU 82723738

阅读:4789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马斯奇奥盖斯帕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摩尔捷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斯奇奥盖斯帕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摩尔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723738号“MAHCH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马斯奇奥盖斯帕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摩尔捷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斯奇奥盖斯帕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摩尔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723738号“MAHCH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HCHIU”指定使用于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马达和引擎启动器;滚珠轴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获得保护的第587893号、第1449654号“MASCHI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联结器;机器用轴承”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23738号“MAHCH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AHCHIU 827237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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