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正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正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正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正润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76005533号“ZHENG R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ENG R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生铁管;金属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67889号、第22557194号“新钲润”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钢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钲润”的汉语拼音相同,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提供的《民事判决书》、被异议人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表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广州穗高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曾授权异议人使用引证商标,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曾为异议人股东,被异议人对异议人“新钲润”商标理应知晓。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鑫正润”“兴正润”“正润管业”等3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此情况下,被异议人仍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钲润”读音相近的“ZHENG RUN”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其意图难谓正当。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5533号“ZHENG R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