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创富益家设计订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06634号“法諦娜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797949号“法娜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26]第W019014号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但引证商标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财务审计;文秘;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諦娜拉”与引证商标“法娜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文秘”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