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43373号“Local Optimi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cal Optimist 73243373

阅读:126904 2026-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狂喜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幻彩魔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2日对第73243373号“LOCAL OPTIMI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国一家知名服装公司,主要产品为服装和周边产期,其同时经营时尚生活期刊…

  申请人:狂喜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幻彩魔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2日对第73243373号“LOCAL OPTIMI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国一家知名服装公司,主要产品为服装和周边产期,其同时经营时尚生活期刊“Local Optimist”。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LOCAL OPTIMIST”商标暨商号的恶意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以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以及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二、“Local Optimist”为申请人原创,并非常见英文单词短语,具有极强独创性。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必定已知晓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申请人及其商标。被申请人非但没有进行避让,反而复制和抄袭申请人商标。另外,被申请人在33个类别上共申请504件商标,远超其实际经营范围,并且其名下商标均为抄袭、抢注他人品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认定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的异议及无效宣告案件;

  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档案;

  3、被申请人旗下Gusto Collevtive平台介绍;

  4、部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他人品牌介绍;

  5、关于申请人的品牌历史与文化介绍、证据;

  6、国内媒体关于申请人及申请人品牌报道;

  7、微博、小红书上关于申请人及申请人品牌的文章截屏;

  8、关于申请人“local optimist”品牌的宣传报道;

  9、小红书上关于申请人“local optimist”的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6类杂志(期刊)、文具等商品上。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504件商标,涉及第3-12类、第14-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AKULAKU”“GOAT FUEL”“CHET LO”“MERLETTE”“SNKRDUNK”“LOLAVIE”“RARE BEAUTY”“SNOW PEAK”“APODEMIA”“HELINOX”“ANGHAMI”“GRAMICCI”“MERCARI”等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在第69154042号“JB SKRUB”商标、第72914611号“KRAKATAU”商标、第74330907号“FDMTL”商标、第72530964号“HALF MAGIC”商标等多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中,我局已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文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LOCAL OPTIMIST”商号或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宣传的“LOCAL OPTIMIST”标识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504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行业范围跨度较大,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包括“AKULAKU”“GOAT FUEL”“CHET LO”“MERLETTE”“SNKRDUNK”“LOLAVIE”“RARE BEAUTY”“SNOW PEAK”“APODEMIA”“HELINOX”“ANGHAMI”“GRAMICCI”“MERCARI”“JB SKRUB”“KRAKATAU”“FDMTL”“HALF MAGIC”等诸多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被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品牌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243373号“Local Optimis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cal Optimist 732433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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