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绀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28641号“发一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63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审查结果出来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进出口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代理;提供在线拍卖服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