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78497号“VIGO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1445号商标、第182241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16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