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鲜尝厚买(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滕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19900号“鲜集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9025号“鲜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60058号“鲜亼XIANJIBOX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771611号“鱼羊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191107号“鱼羊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鲜集臻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臻品”二字,“臻品”指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完美境界的品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