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新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斌
异议人上海新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692371号“裕莲万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裕莲万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037725号、第65450641号、第78042067号“裕莲茶楼 CHA OF YUL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9类“糖渍水果”、第30类“冰淇淋”、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92371号“裕莲万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