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斗猫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守强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4日对第45255309号“拳击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908089号“拳击猫 BOXING CAT BREWERY SINCE 2008及图”商标、第36364126号“拳击猫 BOXING CAT SINCE 2008及图”商标、第25227998号“拳击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在申请人“拳击猫”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晓申请人及商标情况,被申请人意图借助申请人在先商标知名度、影响力误导消费者,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被申请人名下108件商标,其中46件商标是对他人“啤酒”行业上在先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青岛知名地点、特色小吃等抄袭、摹仿。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抢注行为,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将产生不良示范效应,造成不良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拳击猫”官方网站的介绍资料及所获奖报道;2、收购情况资料;3、申请人商标档案;4、“拳击猫”、“BOXING CAT”商标宣传和使用证据;5、媒体报道;6、大众点评和天眼查信息;7、“拳击猫”“BOXING CAT”品牌啤酒的销售信息;8、“搏击者”“CONTENDER”宣传和使用及销售证据;9、申请人2020上海酿次方精酿啤酒节的相关材料;10、在先案件决定、裁定;1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等;12、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30余件商标,在29、32、33、35、43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海上崂山”、“崂山老船长”、“信阳毛尖”、“1938台庄故事”、“士兵突击”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先“拳击猫”、“拳击猫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近似,难谓巧合。此外,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海上崂山”、“崂山老船长”、“信阳毛尖”、“1938 台庄故事”、“士兵突击”等130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对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