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68519号“棒棒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棒棒伢 34568519

阅读:94371 2026-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生禾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邓照曦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对第34568519号“棒棒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78356号“棒棒娃 BANGBANGWA及图”商标、第20383199号“棒棒娃”商标、第20367…

  申请人:成都生禾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邓照曦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对第34568519号“棒棒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78356号“棒棒娃 BANGBANGWA及图”商标、第20383199号“棒棒娃”商标、第20367782号“棒棒娃 BBW及图”商标、第12504677号“棒棒妞”商标、第12504796号“棒棒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肉干;猪肉食品”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对引证商标一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3、新华字典“伢”、“娃”、“仔”字的解释;4、在先案件决定书;5、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及知名度受保护证据;6、经销合同及纳税证明;7、宣传资料;8、产品历年包装;9、被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肉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28日取得注册,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距离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情形。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28日取得注册,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恶意注册之情形。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肉干等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568519号“棒棒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棒棒伢 345685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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