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68583号“领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领氪 41968583

阅读:60449 2026-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乾隆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1日对第41968583号“领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739740号“领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乾隆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1日对第41968583号“领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739740号“领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恶意囤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介绍、官网介绍;媒体报道、照片;公益活动材料;年度报告;所获荣誉;“吉利”、“Geely”商标知名度资料;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8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莲颐”、“柒牌红印”、“听米家”、“水研社”、“认养一只羊ADOPTARAM及图” 等商标,部分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近,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近的“莲颐”、“柒牌红印”、“听米家”、“水研社”、“认养一只羊ADOPTARAM及图” 等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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