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三健医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67295534号“健立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198354号“立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立邦”系列商标理应知晓,却申请注册与“立邦”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且其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1692156号“立邦”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会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淡化。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国化工报关于立邦的报道;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立邦”所获荣誉及相关案件裁定、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健立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先案例;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及转让商标信息公告、案件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餐桌用布(非纸制);床单;床单和枕套;床罩;搓澡巾;毛巾被;网状窗帘;无纺布;织物”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0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健立邦”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立邦”,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单”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立邦”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商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商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