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89527号“北村熊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北村熊喵 72989527

阅读:148960 2026-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市花儿朵朵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成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7日对第72989527号“北村熊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79153号“熊喵来了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沈阳市花儿朵朵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成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7日对第72989527号“北村熊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79153号“熊喵来了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991641号“熊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32694号“熊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熊喵来了”火锅店品牌经申请人使用已享有知名度,“熊喵来了”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相关公众利益,并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北村”的含义;百度搜索“北村熊喵”资料;在先裁定案例;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熊喵来了”系列商标的档案、关联主体信息;百度百科关于“熊喵来了”火锅店相关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熊喵来了”门店资料及数量、相关宣传资料、品牌所获荣誉、网络搜索结果;被申请人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饭店食宿服务;餐厅;快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餐馆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并获准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权利冲突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饭店食宿服务;餐厅;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馆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馆;快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北村熊喵”与引证商标一“熊喵来了萌”、引证商标二“熊喵”、引证商标三“熊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同时,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因此,本案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上述两项规定,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备办宴席;餐馆;饭店食宿服务;餐厅;快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馆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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