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秉斓医药BING LAN MEDICINE BINGLAN及图 75257799

阅读:129649 2026-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秉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秉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257799号“秉斓医药BING LAN MEDICINE BINGL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秉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秉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257799号“秉斓医药BING LAN MEDICINE BINGL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秉斓医药BING LAN MEDICINE BINGL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材;医用胶原蛋白;消毒剂;医用化学制剂;人用药;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7767号“BAYER及图”,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19536号“BAY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药物;兽医用制剂;净化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及图形的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7799号“秉斓医药BING LAN MEDICINE BINGL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秉斓医药BING LAN MEDICINE BINGLAN及图 7525779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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