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74865号“M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81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计算机”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眼镜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