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漫画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78552号“立心动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7996号、第17278610号、第19794034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人均已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眼查相关资料、相关商标状态信息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立心”,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动画片制作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演出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行业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