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1831号“小微助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6705号、第18004733号、第13659626号、第28869118号、第71513058号、第14686243号、第18805816号、第43177412号、第58242273号、第60055520号、第8420896号、第26319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微助手”相关介绍 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十一、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0期、第1933期、第1923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构成要素、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提供天气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指核定使用的气象预报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提供天气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