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海市银海区盛鑫源肉类食品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68654号“桂香园猪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47023号、第36162898号、第9731263号、第20022569号、第198341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桂香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文字,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