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75178号“四月天aprilstory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设计创意及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7439号商标、第59164794号商标、第555187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经营主体信息、在先类似案件、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四月天”,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子(玻璃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