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创普开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超亿光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创普开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超亿光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321523号“QZ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Z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制洗脸巾;卫生纸;印刷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10159号“QZ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芯片;视频显示屏;芯片(集成电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321523号“QZ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