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竣华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竣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855226号“小椰述XIAOYES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椰述XIAOYESHU”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预订服务;茶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64179号、第1759553号“椰树”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馆;提供展览设施;保健”、第43类“餐厅;旅馆预订;茶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商品上的第857282号“椰树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外观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855226号“小椰述XIAOYESH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