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浩飞
异议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浩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1785966号“今世禧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世禧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5类“社交陪伴;私人保镖;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8674号、第54728982号“世喜”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健美按摩设备”、第21类“饮水槽;室内水族池;捕蝇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06823号“世喜”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警卫服务;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规定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785966号“今世禧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