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渣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渣渣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2047724号“火山岩猫砂VOLCANIC ROCK CAT LITT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火山岩猫砂VOLCANIC ROCK CAT LITTE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8类“宠物服装;牵引动物用皮索;系狗皮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8874号、第8338711号“火山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818079号“椰树火山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动物服饰;运动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047724号“火山岩猫砂VOLCANIC ROCK CAT LITT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