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玛利亚尼拉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昱承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利亚尼拉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昱承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8期《商标公告》第81428294号“ROYAL NI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YAL NILA”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肥皂膏;沐浴露;洗面奶;浴液;洗发液;香精油;面部和身体护理用乳液;化妆品;牙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575585号“MARIA NILA”、第G1002819号“MARIA NIL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头发造型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美发调理制剂;头发定型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28294号“ROYAL NI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